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广佳。被执行人陈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锋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有强制执行款未领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锋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828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