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县。代表人巴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伊君,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伊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4民督5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伊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55892.54元的义务,但伊君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伊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也未能提供伊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伊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徐振伟
审判员 张铁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