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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694号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坤、高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坤,高才,杨学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694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化市文茂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立东,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坤,农民。

被执行人:高才,农民,

被执行人:杨学中,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坤、高才、杨学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3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3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