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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26号

高某某申请纪某某离婚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2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纪某某,男,24岁,蒙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高某某申请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包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