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民初502号
原告:王雪,女,汉族,1960年8月2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生,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学,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功,该学校职工。
原告王雪与被告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
审判员迟大伟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宁银华、赵莉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及委托代理人赵德生、被告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雪诉称:原告于1994年起至2015年止始终在被告单位工作直至2015年9月被告单方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长达近二十年被告既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原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对原告随意终止合同让原告回家,不按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来院告诉:1、请求确认1994年至2015年9月止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1760元。3、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社会养老保险金损失580800元。4、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720元。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辩称:我方认为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不是用人单位,王雪与农科院的劳务纠纷是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吉林开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告应直接起诉开元劳务派遣公司。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雪因与被告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11月8日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现来院诉讼,庭审中涉及查明认定劳动关系是否追加吉林市开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问题,原告表示不追加。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吉经开劳人不仲[2015]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庭审自述。通过原告的告诉及被告的答辩,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原告与吉林市开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原告庭审最后否认劳务协议书为原告所签,认为不存在劳务派遣只向被告主张权利,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吉林市开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院释明对原告不追加的行为或自行承担败诉后果表示清楚。现因原告不追加的行为导致事实无法查明或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基于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雪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迟大伟
代理
审判员 宁银华
代理
审判员 赵莉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邵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