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刘某,女,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30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在府谷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李某某、刘某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