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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95号

白赵喜苏李胡努苏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白赵喜,男,蒙古族,住所地扎旗。被执行人李胡努苏图,男,蒙古族,所在地巴彦扎拉嘎乡。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的白赵喜申请执行李胡努苏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胡努苏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白赵喜12500.00元,执行费87.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胡努苏图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白赵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 宝 泉

审判员 赵 锦 涛

审判员 张 天 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乌汗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