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572号
原告:郭维锋,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少青,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菊英,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桂英,女,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王怀章,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维锋与被告孙桂英、王怀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维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郑学东
代理
审判员 朱伟娜
代理
审判员 李 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佳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