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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字977-1号

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与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青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陈福、阚景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青州市六和食品有限公司,陈福,阚景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字97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卡特彼勒工业园(弥河镇小涧店村西)。法定代表人孙广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东京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陈福,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州市六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王桑路口西100米。法定代表人阚景芬,经理。被执行人陈福,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阚景芬,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青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陈福、阚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伦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