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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517号

单醇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17号单醇起,男,住所地南皮县潞××郝庄村,联系电话159××××8869。杨宝忠,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乡工业区本院在执行单醇起申请杨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单醇起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沧民终字第0040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金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