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469号原告段美菊,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世超,农民。被告赵德成,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美菊诉被告赵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美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段美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德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美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2元,由原告段美菊负担。
审 判 长 郭洪波
审 判 员 崔 瑛
代理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