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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469号

段美菊与赵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美菊,赵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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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469号原告段美菊,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世超,农民。被告赵德成,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美菊诉被告赵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美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段美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德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美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2元,由原告段美菊负担。

审 判 长  郭洪波

审 判 员  崔 瑛

代理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