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肖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罚金纠纷一案中,于
二○一六年六月十八日审结。该案(2015)曲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增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