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889号
原告:王某
被告: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建东 微信公众号“”
王真如诉屈京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889号
原告:王某
被告: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