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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889号

王真如诉屈京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889号

原告:王某

被告: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