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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894号

刘有营程序转化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4-1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有营,孙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894号

原告:刘有营,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孙有文,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刘有营与被告孙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秀云

代理

审判员  刘蒙蒙

人民陪审员  李 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