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894号
原告:刘有营,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孙有文,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刘有营与被告孙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秀云
代理
审判员 刘蒙蒙
人民陪审员 李 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