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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7672号

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其帅、邱世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世荣,黄其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672号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71276E。法定代表人彭广琦,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雪,女,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谭万凤,女,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邱世荣,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其帅,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世荣、黄其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邱世荣、黄其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世荣、黄其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文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