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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308号

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王欣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莉,程会杰,王欣欣,程志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308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起台镇冯桥村一组023号。被执行人程会杰,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新华路西六胡同1号。被执行人王欣欣,女,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友谊苑706号。被执行人程志博,男,汉族,1994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友谊苑70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9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程志博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6号1号楼6层6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119354)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