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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执69号

执行张会臣与王海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借款60160元,执行费802.4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04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树成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申贵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廷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