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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288号

刘联华与汉川市程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联华,汉川市程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288号原告刘联华。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汉川市程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刁东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少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联华与被告汉川市程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联华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联华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刘联华负担。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