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262号原告单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被告刘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女,60岁,汉族,农民,经常居住地拜泉县XX乡XX村。
原告单XX诉被告刘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单XX以无法找到被告刘XX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欣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