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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1262号

原告单XX诉被告刘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单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262号原告单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被告刘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女,60岁,汉族,农民,经常居住地拜泉县XX乡XX村。

原告单XX诉被告刘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单XX以无法找到被告刘XX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欣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