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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867号

绍明运与张瑞芹、陈玉香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明运,张瑞芹,陈玉香,张军,田瑞霞,冯冲,崔景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绍明运。

被执行人:张瑞芹。

被执行人:陈玉香。

被执行人:张军。

被执行人:田瑞霞。

被执行人:冯冲。

被执行人:崔景校。本院在执行绍明运与张瑞芹、陈玉香、张军、田瑞霞、冯冲崔景校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455500元,已履行50688.75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飞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