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民辖终1082号

陈涛与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锋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涛,林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附31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047028C。

法定代表人:林锋,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

原审

被告:林锋上诉人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5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渝北,本案应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由甲方(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甲方即原告住所地在江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潘国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