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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2296号

刘某与魏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296号

原告:刘某,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魏某,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大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