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阿不都卡热木·库尔班,男,维吾尔族,1941年9月10日生,住阜康市。
被执行人:帕提玛·哈斯木汗,女,哈萨克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阿不都卡热木·库尔班与被执行人帕提玛·哈斯木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提起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5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阜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相 逢
代理
审判员 古 丽 倩
代理
审判员 艾克帕尔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