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米草,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佩文。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渭劳人仲案字[2014]第0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米草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米草书面表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渭劳人仲案字[2014]第05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米草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