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47号
原告:方霞。
委托代理人:赵子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铁军。
被告:周学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霞与被告周铁军、周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霞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铁军、周学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霞以与被告周铁军、周学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0元,依法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告方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冠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