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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547号

方霞与周铁军、周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霞,周铁军,周学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47号

原告:方霞。

委托代理人:赵子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铁军。

被告:周学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霞与被告周铁军、周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霞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铁军、周学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霞以与被告周铁军、周学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0元,依法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告方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冠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