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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吴清海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清海,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吴清海,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吴清海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清海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6.467196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