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964号
原告:刘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X,身份证号码:X
被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宝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