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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479号之一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吴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吴柏清,潘统祥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南路111号。

负责人:林建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柏清,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统祥,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柏清、潘统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浙0324执4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柏清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黄田街道雅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2047502】及被执行人潘统祥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龙桥村紫金花园1号楼4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2008001743】。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7日收到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截止2016年6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利息566.67元和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989元及执行费110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4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