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033号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东风新村经二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惠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臣,男。
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福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 岩
审判员 倪 凯
审判员 徐华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