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雷。
被执行人:山东利斯特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执行人:张军,(房产局对过)。
被执行人:徐本礼。本院在执行李春雷与山东利斯特胶带有限公司、张军、徐本礼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200000元,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飞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