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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877号

李春雷与山东利斯特胶带有限公司、张军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雷,山东利斯特胶带有限公司,张军,徐本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雷。

被执行人:山东利斯特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执行人:张军,(房产局对过)。

被执行人:徐本礼。本院在执行李春雷与山东利斯特胶带有限公司、张军、徐本礼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200000元,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飞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