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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248号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与贯明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贯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6民初248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住所地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前新村。经营者王成,。委托代理人毛传涛,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贯明书,男,1949年5月6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诉被告贯明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段元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贯明书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贯明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贯明书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和化肥,双方约定于2014年12月末一次性偿还,并于赊购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贯明书给付欠款8200元、支付欠款自2015年1月1日至被告贯明书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的违约金3936元,共计1213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贯明书辩称:第一,买种子的时候,工作人员保证收成在每亩1500斤,但实际收成未达到;第二,田友发起诉过被告一次;第三,当时卖给被告种子的不是田友发和原告,是在贯磊手中买的。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据一份,欲证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贯明书欠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化肥种子款,并约定于2014年12月末还清的事实。被告贯明书未质证。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欲证明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的资质。被告贯明书未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提供的证据一,欠据为书证原件,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明确具体且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被告贯明书亦承认欠据为其本人出具,本院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一欲证明的问题,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持有加盖其公章并由被告贯明书签名的欠据,该欠据载明8200元系化肥种子欠款,欠款人贯明书,属于对被告贯明书所欠债务的确认书,在被告贯明书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与被告贯明书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证据一欲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提供的证据二,均为书证原件,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明确具体且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虚假的情况下,本院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二欲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贯明书在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处赊购种子化肥,并于2014年2月28日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所欠8200元种子款于2014年12月末还齐,后被告贯明书始终未偿还该笔欠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贯明书主张其与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被告贯明书主张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在其购买种子化肥时向其保证产量能够达到每亩1500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欠据是被告贯明书自愿出具的,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被告贯明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贯明书应当按照与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约定将所欠种子化肥款于2014年12月末还齐,却至今未还,故对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要求被告贯明书偿还欠款8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贯明书未按照约定日期偿还欠款,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要求被告贯明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上述标准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逾期罚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故本院酌定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可向被告贯明书主张的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据此计算欠款8200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产生逾期违约金817.7元,故对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要求被告贯明书支付逾期违约金3936元的请求,本院仅支持817.7元以及欠款8200元自2016年6月18日至被告贯明书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贯明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欠款820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817.7元以及欠款8200元自2016年6月18日至被告贯明书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承担13.4元,由被告贯明书负担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元玉

代理

审判员  井 然

代理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那个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