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739号
原告:孙裕能。
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陶瓷工业园三龙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涛原告孙裕能诉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提出管辖异议,同年4月6日经本院审查驳回被告管辖异议。原告孙裕能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裕能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裕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裕能负担。
审 判 员 邱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夏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