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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739号

兰国淑与邢志平、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国淑,邢志平,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739号原告兰国淑,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果,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祖明宇,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志平,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冬梅,女,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国淑诉被告邢志平、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国淑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国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国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1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兰国淑承担。

审 判 长  孔宪华

代理

审判员  丁 楠

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窦思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