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939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王启财,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5月9日被假释;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5日被本院判决撤销假释决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交本案罚金3000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有关对被执行人王启财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福亮
审判员 朱荣增
审判员 陈国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慧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