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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2946号

王强与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强,周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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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946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周国新,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王强申请执行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福

审判员  牧 仁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政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