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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709号

吴黎明与金山、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黎明,金山,张玲玲,金光普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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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吴黎明,男,1971年0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金山,男,1991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玲玲,又写作张玲,女,1955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金光普,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吴黎明与被执行人金山、张玲玲、金光普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14日做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黎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山名下汽车一辆、登记在金光普名下房屋一套已被法院在其他案件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金山、张玲玲、金光普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