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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292号

赵永强与渭南隆基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永强,渭南隆基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隆基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董剑,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一案,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渭劳人仲案字[2015]第0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隆基驾驶员培训学校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永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退还申请执行人教练证,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1125元,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永强,申请执行人赵永强亦领回教练证。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渭劳人仲案字[2015]第059号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赵永强申请执行的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春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