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7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355W。负责人张延庆。被告陶保林,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陶保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路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