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虞市舜威塑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生根。被执行人屠俐珠。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虞市舜威塑胶有限公司、胡生根、屠俐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
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1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