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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289号

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志云、贺辉、赵天云、刘利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志云,贺辉,赵天云,刘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凡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志云,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贺辉,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赵天云,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刘利华,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志云、贺辉、赵天云、刘利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志云返还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万元;被执行人贺辉、赵天云、刘利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赵志云、贺辉、赵天云、刘利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