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195号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尧,该公司经理。被告许正东。
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正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