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106号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存云委托代理人赵彬吉(特别授权)。原告王利。委托代理人王洪军(特别授权),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川。委托代理人陈栋,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王利诉被告王利川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王利川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王利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王利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王利川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蒲秋菊
人民陪审员 朱俊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苟鹏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