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790号罪犯罗富金,男,现年42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2年2月10日,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祥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罗富金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28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罗富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富金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富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富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彦彬
人民陪审员 吴 玲
人民陪审员 李 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玉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