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00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伊川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新鹏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71667877N。
负责人:杨红艺,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生,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晓娟,女,汉族,1974年8月17日生,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凯国,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杨仁卫,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生,住址伊川县。
被告:刘渊渊,女,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与杨仁卫为夫妻关系。
被告:杨卫朋,女,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任社武,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
被告:穆桂景,女,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与任社武为夫妻关系。
被告:杨向前,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董利平,女,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与杨向前为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诉杨仁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杨卫朋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黄 园
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
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