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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635号

绍兴飞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鲁睿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兴飞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鲁睿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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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飞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鲁睿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法定代表人沈沉,董事长。原告绍兴飞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睿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山东鲁睿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飞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73797.35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赴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除已执行到2860.91元执行款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当地银行有较大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鲁睿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莱阳乖宝宝儿童纺织品有限公司享有的52%的股权,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6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

审判员  金宏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