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9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陈宣庆,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