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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1763号

王晶与武汉天行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晶,武汉天行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763号原告王晶,女,1968年4月22日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天行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73号第3栋1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卓少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晶与被告武汉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曹昌健独任审判。因本案审理须以另案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曹昌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一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