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638-1号
原告:陈某,女
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