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4638-1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638-1号

原告:陈某,女

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