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837号罪犯罗德龙,男,现年49岁,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兰坪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08年10月23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德中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罗德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8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5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罗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德龙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德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彦彬
人民陪审员 吴 玲
人民陪审员 李 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玉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