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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执36号

执行刘玉兰、刘云阁与刘洪学赡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3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3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刘某某与刘某某赡养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南虹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赡养费每月4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和申请执行人刘某、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04执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刘树成

审判员 申贵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廷卓 关注公众号“”